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小玲,局长。被执行人廖培初,男。被执行人李丽丽,女。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计生征字(2013)第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廖培初、李丽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廖培初、李丽丽在银行的存款12344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仲元审判员:杨孝初审判员:刘芷君
书记员:唐伟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