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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廖培初、李丽丽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法行执字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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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小玲,局长。被执行人廖培初,男。被执行人李丽丽,女。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计生征字(2013)第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廖培初、李丽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廖培初、李丽丽在银行的存款12344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仲元审判员:杨孝初审判员:刘芷君

书记员:唐伟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