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秋萍,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汝城县小垣瑶族镇人民政府计生专干。被执行人谭某,男。被执行人朱某某(谭某之妻),女。
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汝计生征字(2013)第X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汝计生征字(2013)第X49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谭某、朱某某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3年7月19日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的处理决定,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故被执行人应当按该处理决定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汝计生征字(2013)第X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谭某、朱某某夫妇在2013年12月5日前自动履行汝计生征字(2013)第X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9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谭某、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邓朝阳代理审判员:袁倩人民陪审员:朱亮忠
书记员:范辰弘
引用法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