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常群。被执行人刘桔江。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常群、刘桔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双计生征字(2012)第3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朱常群、刘桔江于2012年2月25日违法生育小孩,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朱常群、刘桔江征收社会抚养费27102元,符合法律规定。现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双计生征字(2012)第3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朱常群、刘桔江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双计生征字(2012)第39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朱常群、刘桔江承担。
审判长:肖民兵审判员:钟平亮审判员:罗正学
书记员:刘桂花
引用法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