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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孔祥慧与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遂行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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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

原告孔祥慧,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鹤亭,主任。

经审查,原告孔祥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祥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祥慧负担。

审判长:张铁良审判员:张新生人民陪审员:袁方

书记员:郑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