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亚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柘行执字第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男,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张亚伟,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被申请执行人李霞,女,31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天峰审判员:宋静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刘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