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男,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褚家兴,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单亚丽,女,住柘城县。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天峰审判员:宋静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刘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