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石士连,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士平。被执行人宋志高。
2013年6月3日本院收到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罗林征字(2012)第031号育林催缴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罗林征字(2012)第031号育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该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厉建鹏审判员:主父洪群审判员:崔凡荣
书记员:张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