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与宋志高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3)临罗行执字第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石士连,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士平。被执行人宋志高。

2013年6月3日本院收到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罗林征字(2012)第031号育林催缴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罗林征字(2012)第031号育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该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厉建鹏审判员:主父洪群审判员:崔凡荣

书记员:张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