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石士连,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士平。被执行人舒纪伟。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于2013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林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于2012年6月4日以被执行人舒纪伟应缴纳育林费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及《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作出了罗林征字(2012)第006号育林费催缴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舒纪伟征收育林费2000元,责令其接到通知书15日之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作出的罗林征字(2012)第006号育林费催缴通知书,于2012年6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舒纪伟,被执行人舒纪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作出的罗林征字(2012)第006号育林费催缴通知书合法。被执行人舒纪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于2013年2月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舒纪伟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前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交纳育林费2000元及滞纳金1740元。三、被执行人舒纪伟在上述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舒纪伟负担。
审判长:厉建鹏审判员:主父洪群审判员:崔凡荣
书记员:张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