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孟祥明,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英,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限孟祥明、王建英自行履行完毕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西卉人民陪审员:李瑞青人民陪审员:陈爱芳
书记员:张文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