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丰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龙,系南陵县人口和计划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雪峰,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莫丽,女,汉族,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徐雪峰和莫丽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3)3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3)3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3)3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陵生审判员:牧丽审判员:陶彩虹
书记员:戴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