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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金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云执审字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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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云霄县。机构代码:00389103-X。法定代表人林长镇,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培伟,男,云霄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何金财,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经补充材料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6日以被执行人何金财没有获得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擅自占用客寮村下大丘耕地建住宅,用地面积144.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6.4平方米,构成未批先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云国土资罚字(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4332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字(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2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云国土资催字(2013)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天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字(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何金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没收被执行人何金财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4332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被执行人何金财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建权审判员:黄艺生代理审判员:张金顺

书记员:陈雅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