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建明。被执行人严文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县国土罚字(201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1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15808元及执行费13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文明在银行的存款15945元(款划至绍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浦发银行柯桥支行,帐号:85080158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红莉
书记员:胡雪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