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
地址:迁西县。被申请执行人彭文清,男。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彭文清下达了(20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2年6月1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彭文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彭文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现(20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及行政卷宗材料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彭文清于2011年在某乡某村北山建铁选厂一处,占地面积525.73平方米,地类为林地、设施农用地,所占土地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彭文清下达了(20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257元(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并限十五日内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占地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刘春潮审判员:张瑞军审判员:唐保军
书记员:路燕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