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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陈智林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281

(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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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华,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雅菊,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智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x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陈智林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陈智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智林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x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陈智林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妮审判员:王惠奕审判员:王成明

书记员:郑素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