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二十二号网吧。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王荣龙,该网吧投资人。委托代理人:丁银槐。委托代理人:卜未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乐,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二十二号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未鸣;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二十二号网吧的代表人王荣龙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银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起诉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3》这一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了《三国群英传3》单机游戏软件(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根据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并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游戏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10年10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均安装有《三国群英传3》这一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由于被告使用的《三国群英传3》这一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行为未经过原告授权,所以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擅自复制、安装、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现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600元、律师费2000元等合理费用。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79号公证书1份,用以证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3》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的事实;2.(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9号公证书1份,(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97号公证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了《三国群英传3》单机游戏软件(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经过登记备案的事实;3.(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630号公证书(附光盘)1份,用以证明原告以公证形式通过计算机拷屏的方式保全有关视频播放画面的过程,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4.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事实;5.诉讼费网上支付银行凭证1份,用以原告已于2012年10月23日已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二十二号网吧答辩称:本案发现侵权时间是在2010年10月24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从未安装使用过《三国群英传3》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不构成侵权;2010年10月24日为星期天,公证人员不会来取证,且从网吧登记情况看,公证人员根本没有到过网吧;公证保全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事实认定依据,例如存在取证过程记载内容简单,公证书出具时间至保全证据时间超过15天等问题;原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在原告起诉前,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任何有关侵权的通知。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二十二号网吧提供了上网人员情况1份,用以证明两公证人员未到过网吧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1、证2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3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4经法院核对原件无异后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依法对公证费发票予以采信,对律师费发票因未提供原件,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5,认为2012年10月23日是汇款时间还是接收时间无法确定,本院经审核后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无异议,但上面的金杰是原告当时委派的工作人员,其会同公证人员到被告处,与公证书相印证,不能证明公证人员未到现场的事实,本院经审核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于被告用以证明的公证人员未到现场的事实不予认定。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月16日,国家版权局发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三国群英传3》游戏软件Ⅴ1.0的著作权人。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三国群英传3》游戏软件Ⅴ1.0(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方,原告享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括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2011年2月22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确认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三国群英传3》游戏软件Ⅴ1.0部分权利授权许可给原告,授权期限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给原告方的上述权限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2010年11月2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630号公证书一份,称经原告申请,2010年10月24日,公证人员会同原告方委派的调查员来到被告网吧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计算机拷屏的方式保全有关视频播放画面的过程,并附有光盘。公证书中有打开电脑、点击“三国群英传3”图标及该游戏运行的画面。原告为本次证据保全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支付公证费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手续获得了《三国群英传3》游戏软件Ⅴ1.0的著作权,其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针对侵犯该游戏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4日发现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被告提出的公证人员未到被告处的辩称,(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630号公证书明确记载由公证人员会同调查员(即金杰)来到被告处,并由调查员办理上机手续,而对于金杰于公证书记载的时间至被告处上网这一事实,被告无异议,故对于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出的从保全时间到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及取证过程记载内容简单等的答辩意见,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对该公证书予以推翻,且被告对公证书本身无异议,故对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的其从未安装使用过《三国群英传3》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辩称,与(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630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相矛盾,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安装了《三国群英传3》游戏软件,向公众提供该游戏软件的娱乐服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二十二号网吧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享有的《三国群英传3》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二十二号网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34元,由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二十二号网吧负担2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广秀代理审判员:王群人民陪审员:胡剑锋
代书记员:江南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