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天津市梨园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3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亮于2011年1月5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3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20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于2013年1月00日,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10日,获监狱级单项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裴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