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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苏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靖刑初字第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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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职务侵占的全部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苏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苏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苏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佳福

书记员:张宇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