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佰涛,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宁县早胜镇曹家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佰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智慧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佰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佰涛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佰涛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佰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佰涛已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可对被告人李佰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佰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佰涛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原已羁押的2天日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智慧
书记员:丁再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