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军。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钱梁、赵崇樨。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嘉秀洲检刑诉(2012)722号起诉书、嘉秀洲检刑追诉(2012)722-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军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书记员张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1、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徐军以“合伙做钢琴生意并许以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徐军以“合伙做钢琴生意并许以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3、2011年8月8日,被告人徐军以“请钢琴调音师、为调音师购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4、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军以“合伙开设苹果手机专卖店并许15%的股份”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5、2012年1月2日,被告人徐军以“合伙开设苹果手机专卖店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6、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徐军以“手机进货以及给北京总部打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7、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徐军以“手机进货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35000元。8、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徐军以“手机进货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9、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徐军以“帮助买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10、2011年8月初,被告人徐军以“合伙做钢琴生意、倒卖马自达抵债”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11、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军以“合伙做钢琴生意并许以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现金人民币100000元。12、2011年3、4月一天,被告人徐军以“帮助购买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现金人民币3100元。13、2011年4月,被告人徐军以“合伙做钢琴生意”为由,先后二次骗取被害人罗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5000元,合计8000元。14、2011年8、9月一天,被告人徐军以“合伙做二胡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15、2011年9、10月一天,被告人徐军以“其小姨子堕胎”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16、2011年5、6月一天,被告人徐军以“帮助购买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17、2011年4月一天,被告人徐军以“帮助购买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丙现金人民币5900元。18、2011年12月一天,被告人徐军以“为其女友购买钻戒”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元。19、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军以“要到广东做钢琴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13600元。20、2011年8月一天,被告人徐军以“无需参加考试并能办理本科文凭”为由,骗取被害人汤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21、2011年8月,被告人徐军以“在广州办急事缺钱”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汤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700元,合计2700元。22、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徐军以“要去广东做马自达抵债车生意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23、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军以“要去广东做马自达抵债车生意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24、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军以“要去广东做马自达抵债车生意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25、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徐军以“要去广东做马自达抵债车生意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26、2011年10月19日至23日之间,被告人徐军以“要去广东做马自达抵债车生意在半路上没钱给汽车加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900元、500元、496元,合计人民币1896元。27、2012年1月7日,被告人徐军以“帮助朋友购买飞机票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0元。28、2012年1月的春节前,被告人徐军以“宴请客户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人民币5000元。上述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05696元。经各被害人多次追讨,案发前被告人徐军退还给被害人李某7500元、被害人吴某6000元、被害人朱某乙60000元、被害人王某甲2000元、被害人陈某2500元、被害人王某乙6000元,合计退还84000元。二、职务侵占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嘉兴猛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虚构客户需要纸箱,将本公司价值174244.85元的成品纸箱,作为废纸等私自卖给平湖市曹桥镇中废纸回收站等单位后逃匿,赃款被挥霍。2012年2月、7月,经谢某甲多次催讨,被告人徐军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李某、吴某、朱某乙、罗某、杨某、谢某丙、王某甲、陈某、汤某、王某乙、顾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甲、谢某乙、朱某甲、毛某的证言,控告材料、嘉兴猛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嘉兴市欧柏特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缔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信用卡查询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徐军辩解自己已归还给陈某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徐军的辩护人认为,向王某甲、顾某等人的借款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被告人诈骗案发前的退还部分,依法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被告人徐军归案后交代了自己的全部诈骗事实,后又积极配合公诉机关的追加起诉,确有悔改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又能积极退赃,提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答辩认为,被告人徐军归还的部分是经被害人的多次追讨,辩护人所提的司法解释是针对一个被害人的情况,故不应扣除,归还部分可作为量刑的酌情从轻情节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针对辩方相关的意见,经查,上述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的证言只印证被告人徐军归还过2500元,被告人徐军辩解已归还5600元的意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徐军在诈骗犯罪中虚构做生意、谈恋爱、买东西手头周转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除上述已归还的款项之外,另有22余万元的赃款短时间内即大肆挥霍,支出远超过其收入,诈骗恶意明显,故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1696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徐军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价值人民币174244.85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军多次诈骗案发前部分赃款已归还给各被害人这一事实,均源于一个犯罪故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归还部分应从总的诈骗金额中扣除,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应予支持。被告人徐军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军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徐军退赔本案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35940.85元,发还给相应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仁华人民陪审员:姚殿吉人民陪审员:闫晓明
书记员:陈丽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