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九行中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现更正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审判员:**敢
书记员:王银芬
RELATED DOCUMENTS
(2013)朝刑初字第3133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3-12-19
(2013)海刑初字第1968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3-12-19
(2013)东刑一初字第128号 ·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 2013-12-19
(2014)青羊刑初字第2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3-12-19
(2014)莱阳刑初字第18号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2013-12-19
(2013)雁刑初字第00885号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13-12-18
(2013)开刑初字第267号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