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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与赵某、张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贾刑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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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3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7月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解某,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解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赵世德,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张某、解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赵世德、被告人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身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驾驶员,与该公司仓储物流中心副经理被告人张某、安保部部长被告人解某事先预谋,结伙利用三人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使用公司货车将公司下脚料废铁约3吨拉出变卖,所得钱财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该3吨废铁价值人民币7200元。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张某、解某以同样手段将公司下脚料废铁约5吨拉出变卖,所得钱财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该5吨废铁价值人民币11000元。2、2013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其在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任货车驾驶员保管该公司加油卡之际,为其私家汽车加汽油,侵占该公司加油款6000余元。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解某主动到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工业园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张某、解某已向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变卖废铁所得的全部案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张某、解某的供述,证人高某、艾某、阚某、白某、尤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书、中国石化网站视频截图、汽车用油登记表、收条及证明材料,发破案报告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解某系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结伙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某、张某、解某结伙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解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赵某、张某、解某犯职务侵占罪及系共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虽然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分工不同,但三被告人各自利用职务之便,相互配合,且事后平均分赃,作用相当,被告人张某并非只是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了所有赃款,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并已主动退还脏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解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案发后已积极退回赃款,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张某、解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玉忠代理审判员:王玉梅人民陪审员:张广群

书记员:潘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