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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方XX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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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XX,男,1966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淮南市永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2011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3年6月28日到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郑XX,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利用其驾驶油罐车对所运输油品具有监管职责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187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XX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XX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情节,案发后其将非法占有的赃款全部退缴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方XX非法占有的赃款187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黄志远人民陪审员:宋亚莉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