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艾云锋,现在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服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1)掇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云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因罪犯艾云锋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云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艾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云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军审判员:周永平审判员:卢建红
书记员:龚志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