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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铭耀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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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丁铭耀,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中专文化,原海南金三角实业工贸公司总经理。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海中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铭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丁铭耀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琼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罪犯丁铭耀于2011年1月2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丁铭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铭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丁铭耀自2011年5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6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于2010年9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未追缴的赃款部分,罪犯丁铭耀与被害单位调解并达成了退款协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丁铭耀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铭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萍审判员:张建良代理审判员:王法坚

书记员:白雪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