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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达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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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达奇,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广东省雷州市人。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达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罪犯杨达奇于2007年11月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获二次减刑,共计减刑二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杨达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达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达奇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杨达奇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万元,尚未履行。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达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达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萍审判员:张建良代理审判员:王法坚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