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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学彬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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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

罪犯黄学彬,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学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学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黄学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学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2次嘉奖,2012年11月、2013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学彬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学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循代理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