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贻古,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省**市,初中文化,原住**省**市**镇**路**号,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5日被逮捕。
关于被执行人吴贻古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吴贻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吴贻古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贻古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立平审判员:陈文新代理审判员:王传喜
书记员:钟燕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