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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贻古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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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

被执行人吴贻古,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省**市,初中文化,原住**省**市**镇**路**号,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5日被逮捕。

关于被执行人吴贻古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吴贻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吴贻古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贻古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立平审判员:陈文新代理审判员:王传喜

书记员:钟燕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