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明英娥,该院院长。被执行人余学玲,女,生于1981年2月26日,汉族,居民。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由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余学玲于2013年9月5日己将租赁南郑县妇幼保健院门面房两间腾空,并将钥匙交来本院,南郑县妇幼保健院于2013年9月6日将腾空门面房两间钥匙领取,并现场收回门面房两间,对房屋占用损失1083元和案件受理费225元表示放弃。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208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发瑞审判员:王勃代理审判员:王瑛
书记员:庞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