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勇涛,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稽昌海。
本院认为,原告梁勇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梁勇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勇涛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梁勇涛负担。
审判员:韦云华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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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勇涛,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稽昌海。
本院认为,原告梁勇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梁勇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勇涛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梁勇涛负担。
审判员:韦云华
书记员:李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