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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梁勇涛与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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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梁勇涛,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稽昌海。

本院认为,原告梁勇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梁勇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勇涛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梁勇涛负担。

审判员:韦云华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