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孙桂菊被执行人闫福廷申请执行人孙桂菊与被执行人闫福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营仲裁委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308号裁决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东仲裁字第308号裁决书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芳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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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孙桂菊被执行人闫福廷申请执行人孙桂菊与被执行人闫福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营仲裁委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308号裁决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东仲裁字第308号裁决书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芳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