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被告闫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闫某某已协商处理好。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峰代理审判员:董廷宇人民陪审员:陈兴国
书记员:胡金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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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被告闫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闫某某已协商处理好。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峰代理审判员:董廷宇人民陪审员:陈兴国
书记员:胡金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