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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环民初字第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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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某。被告闫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闫某某已协商处理好。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峰代理审判员:董廷宇人民陪审员:陈兴国

书记员:胡金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