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梁宗某,男,系梁某某之父。被申请人:戚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戚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永峰
书记员::燕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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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梁宗某,男,系梁某某之父。被申请人:戚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戚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永峰
书记员::燕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