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秀竹,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永兴,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竹与被执行人李永兴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7)荣崖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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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秀竹,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永兴,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竹与被执行人李永兴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7)荣崖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