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勇,男,1963年8月3,汉族,驾驶员,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康璐,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一: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负责人:费本中,该公司经理。(缺席) 被二: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毛周林,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5966234-1。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三:费本中,1968年12月29日出生,45岁,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东城村东城组(缺席)
原告赵勇与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本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月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陪审员刘颖参加合议。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
审判长:于月华审判员:何修胜人民陪审员:刘颖
书记员:张金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