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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凤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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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凤宝,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凤翔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凤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10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凤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凤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凤宝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宾代理审判员:周谧代理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焦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