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童永仓,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岐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永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监狱于2013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永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童永仓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童永仓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炎代理审判员:刘钢代理审判员:王笑天
书记员:张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