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迪,现在西安市第二看守所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安市第二看守所于2013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郑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迪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4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宾代理审判员:周谧代理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焦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