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䆯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4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冯军,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陈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1次。

本院认为,罪犯冯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朱庆利代理审判员:李时忠

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