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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亮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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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亮,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安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1)深少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6日至2013年7月1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3年6月30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