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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启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邳刑二初字第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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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启传,又名徐登高,无业,住山东省苍山县。2010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出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2012年4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3)0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启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尚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启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启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启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启传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启传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启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执行得56日已扣除,即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启银审判员:丁建平人民陪审员:杨士军

书记员:戴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