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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清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星刑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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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清文,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桂林市某某休闲会所员工。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清文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清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清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人民币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清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清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汪建林

书记员:陈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