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庾嘉林。被告人庾滔滔。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庾嘉林、庾滔滔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庾嘉林、庾滔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庾嘉林、庾滔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庾嘉林、庾滔滔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庾嘉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庾滔滔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洪叶
代书记员:陈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