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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俸文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星刑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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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俸文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俸文武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认罪,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俸文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文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43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俸文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俸文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汪建林人民陪审员:丁建英人民陪审员:杨秀爱

书记员:陈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