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宝路,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1)菏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宝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十月八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微湖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宝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宝路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宝路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罪犯王宝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宝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33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睿审判员:倪克平代理审判员:陈新厂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