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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传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济刑执字第8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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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许传华,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了(2009)莒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许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传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账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许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传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鸿波审判员:马敏审判员:袁德强

书记员:陈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