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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维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3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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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换星,总经理。

地址:高碑店市方家务村村南。委托代理人刘建民、金永伟,高碑店市南大街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维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维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审判员:何志刚人民陪审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