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永强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永强,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10月26日作出(2000)宜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千元。2003年1月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9月、2008年1月、2010年1月、2012年4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六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永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强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46.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永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