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栾旭波。被执行人宋桂琴。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栾旭波、宋桂琴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峰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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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栾旭波。被执行人宋桂琴。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栾旭波、宋桂琴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峰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