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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卫文与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怀中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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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卫文,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沈卫东,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黄天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刚。被执行人黄天泓,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被执行人佘亚萍,女,1969年9月3日出生,侗族,住怀化市。委托代理人谢华,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沈卫文与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天泓、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沈卫文与佘亚萍于2013年11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佘亚萍以其所有的两套住房(怀化市湖天开发区2#区花溪路7栋603号,房产证号:00**7559;怀化市鹤城区新街2栋201号,房产证号:00**0078)作价600000元抵偿给沈卫文,过户费用由沈卫文承担。根据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佘亚萍所有的两套住房(怀化市湖天开发区2#区花溪路7栋603号,房产证号:00**7559;怀化市鹤城区新街2栋201号,房产证号:00**0078)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沈卫文的债务600000元。根据本院(2012)怀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9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60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5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因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天泓、佘亚萍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卫文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卫文与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天泓、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东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天泓、佘亚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卫文可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审判员:熊一超代理审判员:李建丰

书记员:杨世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