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凌东。委托代理人:朱建扬。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煜。
再审申请人朱凌东因与被申请人邵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凌东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并采信被申请人的伪证作为主要判决依据,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平公证,袒护虚假诉讼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追究被申请人捏造事实、提供伪证、进行虚假诉讼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再审申请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凌东对其出具“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认为其出具“借据”是为尽快脱离当时的处境,出于无奈而为之,或因被申请人非法拘禁、诱骗所致。但再审申请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据”系非法拘禁或诱骗所致,故再审申请人诉请法院采信伪证与事实不符。另朱凌东汇给邵煜、李倩的462000元在出具“借据”之前,故其诉请该汇款可以认为系讼争借据上的还款,依据不足。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曹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民代理手续,参加原审庭审活动,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诉称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不足。据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朱凌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晓红审判员:蔡惠萍审判员:吴波杰
代书记员:周维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